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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給予正規教育或等同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表:

教學階段 最高津貼金額
第一級 第二級
幼兒教育至小學教育 3200元 1600元
初中教育 4800元 2475元
高中教育 9000元 4500元

二、 給予正規教育或等同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文教用品津貼金額調整如下表:

教學階段 最高津貼金額
第一級 第二級
幼兒教育至小學教育 1200元 600元
中學教育 1600元 800元

三、 廢止第5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葡文版本

第2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經第5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修改如下:

“二、為向各教學階段發放津貼,按計算家庭人均收入分為下列兩個級別:

(一)第一級──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1,600(澳門幣壹仟陸佰元);

(二)第二級──家庭人均收入高於$1,600(澳門幣壹仟陸佰元),但不超過$2,000(澳門幣貳仟元);”

二、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