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200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9/2006

刊登日期:

2006.2.27

版數:

207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以便簽訂《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的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代表簽署《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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