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0/200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9/2006
刊登日期:
2006.2.27
版數:
207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的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代表簽署《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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