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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月三十一日第183/89/M號訓令核准,並經九月十六日第171/91/M號訓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165/93/M號訓令修改的《歷史檔案館規則》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行文修改如下:
一、歷史檔案館收藏的檔案文獻可為研究用途而進行複製,但另有訂定者除外。
二、複製是以影印、縮微、攝影或電子轉錄方式進行。
三、具商業用途的複製須預先簽訂合同。
影印、縮微膠卷、透明正片、相片或電子轉錄的複製價目載於本規則的附表。
歷史檔案館閱覽時間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星期六 ——下午一時至六時。”
二、《歷史檔案館規則》第九條所指複製費價目表由本批示附件價目表取代。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影印 | |||
規格 | 單價 | ||
A4黑白 | 1元 | ||
A3黑白 | 2元 | ||
A4彩色 | 2元 | ||
A3彩色 | 3元 | ||
縮微膠卷 | |||
規格 | 單價 | 全卷價 | 備註 |
16mm | 2元 | 650元 | 最低收費:50元 |
35mm | 2元 | 1,000元 | 最低收費:60元 |
透明正片 | |||
規格 | 單價 | 備註 | |
35mm | 50元 | 最低收費:200元 | |
6cmx6cm | 65 元 | 最低收費:200元 | |
相片 | |||
規格 | 單價 | ||
12cmx17cm或以下 | 40元 | ||
20cmx30cm或以下 | 65元 | ||
25cmx25cm或以下 | 90元 | ||
電子轉錄 | |||
規格 | 單價 | ||
30M或以下圖像 | 90元 | ||
3 0分鐘或以下的錄音/錄像 | 200元 | ||
額外每30分鐘的錄音/錄像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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