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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民間燈彩」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 560,000枚 |
澳門幣一元 | 56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56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56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 225,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二十八萬張小版張,其中二十二萬四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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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解除第3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載暫時禁止美國產品的進口,但有關進口的產品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衛生要求及第7/2003號法律所規定的程序。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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