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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澳門保險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藉發行五千股,每股面值為澳門幣一千元的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15,000,000.00(澳門幣一千五百萬元)增至$20,000,000.00(澳門幣二千萬元);自此,公司資本由二萬股組成,每股面值為澳門幣一千元。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六年一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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