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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6

刊登日期:

2006.1.16

版數:

37

  • 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零六年全年度的費用。
相關法規 :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豁免費用

    一、於二零零六年,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一) 項所定費用。

    二、於二零零六年全年度,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所定租金及費用。

    第二條

    生效

    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6

    刊登日期:

    2006.1.16

    版數:

    37-38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的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零六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相關法規 :
  • 第58/99/M號法令 - 訂定離岸業務之一般制度─若干廢止。
  • 第237/GM/99號批示 - 訂定獲准於澳門從事離岸活動之機構須繳付之設立費及運作費。
  • 第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的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零六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 第1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的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零七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  
    相關類別 :
  • 離岸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於2006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為$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2006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6

    刊登日期:

    2006.1.16

    版數:

    38

    • 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一日豁免上班。
    相關法規 :
  • 第7/97/M號法令 - 訂定豁免上班及定出公眾假期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缺勤、年假及公眾假期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一日獲准豁免上班。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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