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零六年,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一) 項所定費用。
二、於二零零六年全年度,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所定租金及費用。
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於2006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為$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2006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一日獲准豁免上班。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