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1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6

版數:

1216

  • 多米尼克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相關法規 :
  •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第19/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多米尼克國互免簽證協定》。
  • 第41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多米尼克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多米尼克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1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6

    版數:

    1216

    • 許可訂立“九澳堆填區的擋土牆和排水網的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海外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執行「九澳堆填區的擋土牆和排水網的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海外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九澳堆填區的擋土牆和排水網的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606,075.00(澳門幣玖佰陸拾萬陸仟零柒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5,106,075.00
    2006年 $ 4,50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7、次項目8.090.164.3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6

    版數:

    1217

    • 許可將九月九日第23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23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數字化集群式無線電系統”之供應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九月九日第23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訂立「數字化集群式無線電系統」的供應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3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62,375,075.00(澳門幣陸仟貳佰叁拾柒萬伍仟零柒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九月九日第23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4年 $ 32,375,075.00
    2005年 $ 23,000,000.00
    2006年 $ 7,00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4、次項目2.010.043.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6

    版數:

    1217-1218

    • 許可將十二月二十九日第34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34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彈藥及爆炸品的執行合同。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二月二十九日第34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澳門槍店」 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彈藥及爆炸品的執行合同。

    鑒於「澳門槍店」未能於二零零五年內完成彈藥及爆炸品的供應,故須修改第34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0,129,902.50(澳門幣壹仟零壹拾貳萬玖仟玖佰零貳元伍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二十九日第34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4 年 $ 8,974,094.00
    2005 年 $ 1,001,000.70
    2006 年 $ 154,807.8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2.03.00彈藥、爆炸品及花炮」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1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6

    版數:

    1218-1219

    • 許可訂立“民航局辦公室辦事處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民航局辦公室辦事處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民航局辦公室辦事處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028,860.10(澳門幣壹仟貳佰零貳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壹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4,811,544.00
    2006年 $ 7,217,316.1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18、次項目1.011.069.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1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6

    版數:

    1219

    • 許可訂立“路環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hnology n.v.提供「路環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hnology n.v.訂立「路環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632,696.00(澳門幣捌佰陸拾叁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550,000.00
    2006年 $ 4,300,000.00
    2007年 $ 3,782,696.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2.00.00.05、次項目8.044.043.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1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6

    版數:

    1219-1220

    • 許可訂立“新澳門監獄工程設計計劃的圖則”編製工作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新監獄工程設計計劃之圖則」編製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新監獄工程設計計劃之圖則」編製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500,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5,625,000.00
    2006年 $ 6,875,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5、次項目2.020.118.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1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6

    版數:

    1220-1221

    • 許可訂立“綜合服務中心排隊預約、接待及輪候管理系統的修改和優化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萬佳訊有限公司提供「綜合服務中心排隊預約、接待及輪候管理系統的修改和優化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佳訊有限公司訂立「綜合服務中心排隊預約、接待及輪候管理系統的修改和優化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628,8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314,400.00
    2006年 $ 1,314,4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2.00.00.02、次項目1.013.152.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2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6

    版數:

    1221

    • 許可訂立“科學館填海造地工程的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ulasia—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科學館填海造地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 Consulasia—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科學館填海造地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144,6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18,000.00
    2006年 $ 1,026,6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15、次項目7.010.119.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2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6

    版數:

    1222

    • 許可訂立“房屋局寫字樓設施,房屋局辦公室建造——第一期土建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昇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房屋局寫字樓設施,房屋局辦公室建造——第一期土建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昇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房屋局寫字樓設施,房屋局辦公室建造——第一期土建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680,0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750,000.00
    2006年 $ 1,93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6.010.011.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2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6

    版數:

    1222-1223

    • 許可訂立“司法警察局帝景苑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蔣國良建築商執行「司法警察局帝景苑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蔣國良建築商訂立 「司法警察局帝景苑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244,122.00(澳門幣玖佰貳拾肆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3,000,000.00
    2006年 $ 6,244,122.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1.021.020.2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6

    版數:

    1223

    • 許可訂立“孫逸仙大馬路的擴建、填土和堤堰”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孫逸仙大馬路的擴建、填土和堤堰」承攬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孫逸仙大馬路的擴建、填土和堤堰」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7,401,980.00(澳門幣玖仟柒佰肆拾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關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2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6

    版數:

    1224-1225

    •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580,9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捌萬零玖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澳門幣)

    帳目編號 項目 已登錄之預算 追加或減少款項 實際金額
     

    收入

         
    74 償還收入      
    741 賠償金 0.00 20,500.00  20,500.00
    742 費用及負擔 0.00 3,400.00     3,400.00
    743 法定利息 0.00 1,500.00     1,500.00
    76 存款利息      
    763 定期存款利息 79,200.00 568,300.00     647,500.00
    79 準備金之使用      
    791 賠償 692,100.00 10,200.00     702,300.00
    83 前期損益 327,900.00 37,300.00     365,200.00
     

    支出

         
    61 賠償金      
    611 賠償準備金 1,020,000.00 (603,900.00)     416,100.00
    612 已付賠償 1,000,000.00 (335,800.00)     664,200.00
     

    結餘

         
    89 本期營業結餘淨值 623,000.00 1,580,900.00     2,203,900.00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潘志輝,尹先龍

    法規:

    第4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6

    版數:

    1248

    • 許可訂立位於澳門布魯塞爾街33-119號、巴黎街10-118號、宋玉生廣場322-362號及馬濟時總督大馬路315-365號,富達花園十八樓“A18”至“R18”共十八個獨立單位及AR/C層第216、217、218、222及223號共五個車位的租賃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Hamelyn Limited」租賃澳門布魯塞爾街33-119號、巴黎街10-118號、宋玉生廣場322-362號及馬濟時總督大馬路315-365號,富達花園十八樓“A18”至“R18”共十八(18)個獨立單位及AR/C層第216、217、218、222及223號的五個車位予民航局,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amelyn Limited」訂立澳門布魯塞爾街33-119號、巴黎街10-118號、宋玉生廣場322-362號及馬濟時總督大馬路315-365號,富達花園十八樓“A18”至“R18”共十八(18)個獨立單位及AR/C層第216、217、218、222及223號的五個車位的租賃合同,總金額為$4,683,538.00(澳門幣肆佰陸拾捌萬叁仟伍佰 叁拾捌圓整),其中租金金額為$3,525,874.00(澳門幣叁佰伍拾貳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圓整)及管理費金額為$1,157,664.00(澳門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48,236.00
    2006年 $ 2,341,769.00
    2007年 $ 2,293,533.00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之民航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6338——其他勞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的民航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2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30

    版數:

    1539

    • 許可訂立“氹仔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21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42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EI — Companhia de Engenharia e Investimento — Tratamento de Águas, Limitada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EI — Companhia de Engenharia e Investimento — Tratamento de Águas, Limitada訂立「氹仔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4,083,532.00(澳門幣肆仟肆佰零捌萬叁仟伍佰叁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995,000.00
    2006年 $ 20,600,000.00
    2007年 $ 11,500,000.00
    2008年 $ 10,988,532.00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2.00.00.04、次項目8.044.042.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30

    版數:

    1539-1540

    • 許可訂立“青年挑戰男子戒毒中心興建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相關組織 :
  • 澳門「青年挑戰」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青年挑戰男子戒毒中心興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青年挑戰男子戒毒中心興建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9,263,888.30(澳門幣壹仟玖佰貳拾陸萬叁仟捌佰捌拾捌元叁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6,000,000.00
    2006年 $ 13,263,888.3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4、次項目5.020.080.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3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30

    版數:

    1540-1541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Luen Cheong Hong、美儉(澳門)有限公司、精明藥品有限公司及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合同,金額為$13,436,218.60(澳門幣壹仟叁佰肆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陸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6年 $ 966,952.90
    2007年 $ 483,476.40

    Luen Cheong Hong

    2006年 $ 1,192,071.00
    2007年 $ 596,035.80

    美儉(澳門)有限公司

    2006年 $ 1,070,703.00
    2007年 $ 535,352.00

    精明藥品有限公司

    2006年 $ 686,887.00
    2007年 $ 343,443.00

    科達有限公司

    2006年 $ 5,040,865.00
    2007年 $ 2,520,432.5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4——診療消耗品」之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3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30

    版數:

    1541-1547

    • 核准並公佈第28/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 所指的補充規則。
    已更改 :
  • 第42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3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補充規則第一條。
  •  
    相關法規 :
  • 第28/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地方總規章
  •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並公佈第28/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補充規則,該規則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

    二、自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計九十日內,民政總署須確保補充規則按第28/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得以有效推廣。

    三、附於本批示的補充規則於公佈後九十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第28/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補充規則

    第一條

    適用於屬民政總署管理的樓宇及設施的補充規則

    一、進入民政總署大樓內可讓公眾自由進出的地方或區域、綜合服務中心、活動中心、公民教育中心、環境資訊中心、環境教育中心、自然資訊站、展覽室、演講廳,又或使用該等樓宇或設施內的公共設備或物品者,應遵守下列的一般補充規則:*

    (一)保持地方、公共設備和物品清潔及衛生;

    (二)愛惜公共設備及物品;

    (三)禁止吸煙,但在明示許可的地點或區域,又或在已按酒店行業及同類行業的規定取得同類場所行政執照的場所內,且在法律容許的情況除外;

    (四)禁止發出持續滋擾他人的聲音,但出席或參與獲預先許可的儀式、活動或表演者除外;

    (五)禁止賭博;

    (六)禁止進食或飲用含酒精成份的飲料,但容許在獲預先許可的儀式、活動或表演的地方或已按酒店行業及同類行業的規定取得同類場所行政執照的場所內進食及飲用含酒精成分的飲料,且亦容許於辦公地點且非在工作時段內進食。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進入公民教育中心、環境資訊中心及環境教育中心,又或使用該等設施內的公共設備或物品者,應遵守下列的特別補充規則:*

    (一)應關掉通訊工具的聲響功能;

    (二)禁止從互聯網下載軟件或其他檔案;

    (三)禁止瀏覽含色情或暴力內容的網頁;

    (四)禁止在網上進行賭博投注活動;

    (五)禁止對資訊設備原已設定的程式作任何更改或刪除;

    (六)禁止在圖書館內拍照、拍攝、攝錄或錄音,但屬法律容許的情況或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七)禁止未滿十二歲的未成年人進入,但由父母、行使親權者或其他成年人陪同時,又或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執行專責職務的民政總署工作人員、負責管理設施的實體或其工作人員有權禁止下列人士進入、逗留、遊覽或使用第一款所指的樓宇或設施:*

    (一)不遵守以上各款所指任一補充規則者;*

    (二)明顯呈醉酒狀態、行為異常或行為不檢者;*

    (三)未取得預先許可而攜同動物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出席或參與於澳門綜藝館或澳門文化中心所舉行的儀式、活動或表演者,應遵守下列的特別補充規則:

    (一)應按照預先指定的時間到達進行儀式、活動或表演的地點,否則,民政總署有權拒絕讓其進入該地點,或重新指定進入該地點的時間及座位;

    (二)倘屬預先指定座位的情況,則應按相關的座位就坐;

    (三)禁止攜帶可妨礙儀式、活動或表演正常進行的物件以及可侵害著作權的物件,否則,民政總署有權拒絕讓其進入進行儀式、活動或表演的地點,又或要求其離開;

    (四)應關掉通訊工具的聲響功能;

    (五)在不影響上項規定適用的情況下,禁止使用通訊工具,但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五、進入康體設施者,應遵守下列的特別補充規則:

    (一)禁止在對公眾開放時段以外的時段進入;

    (二)禁止攜帶玻璃器皿或任何可危及安全且屬非必要的個人物品。

    六、進入健身室或使用該等設施內的公共設備或物品者,應遵守下列的特別補充規則:

    (一)在進入或被要求時,應出示有效的使用證或其他等同的證明文件;

    (二)使用設施內的公共設備或物品時,應穿著合適的運動鞋,但在沐浴室及更衣室內除外。

    七、進入公共泳池或使用該等設施內的公共設備或物品者,應遵守下列的特別補充規則:

    (一)禁止進行具經營性質的泳術教學活動,但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二)僅可在更衣室內更衣,但穿戴泳帽或泳鏡除外;

    (三)在進入泳池區域前,應適當沖洗身體及清洗救生圈或其他同類的物品;

    (四)倘獲告知發現涉及可危害公共安全或公眾衛生的情況,應立即離開泳池區域;

    (五)禁止未滿十二歲的未成年人使用泳池,但由父母、行使親權者或其他成年人陪同時,又或在經許可的泳術教學活動中學習者除外;

    (六)應遵從泳池區域的工作人員發出的正當指示,否則,工作人員有權以保障公共安全為理由,要求其離開泳池區域;

    (七)禁止在對公眾開放時段以外的時段進入。

    八、進入、使用驗車中心或逗留於此者,應遵守下列的特別補充規則:

    (一)禁止進入驗車線以保障公共安全,但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二)禁止在驗車中心內私自維修或調試車輛;

    (三)在不影響行使資訊權的情況下,禁止於驗車中心內拍照、拍攝或攝錄,但屬法律容許的情況或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九、進入、使用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或逗留於此者,應遵守下列的特別補充規則:

    (一)禁止非教練車輛在中心運作時段內進入,但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二)禁止進入中心內的候考室,但民政總署專責的工作人員,又或獲預先許可的教練員或參加駕駛實習考試者除外。

    第二條

    適用於黑沙海灘休憩區渡假房屋及露營場地的補充規則

    進入黑沙海灘休憩區渡假房屋及露營場地,或使用該等地方內的公共設備或物品者,應遵守下列的補充規則:

    (一)保持地方、公共設備和物品清潔及衛生;

    (二)愛惜公共設備、物品及植物;

    (三)在離開時,須把屬該等地方內的設備及物品妥善放回原位或工作人員指定的位置;

    (四)禁止賭博。

    第三條

    適用於公園、花園及綠化區的補充規則

    一、進入由民政總署管理的公園、花園及綠化區,或使用該等地方內的公共設備或物品者,應遵守下列的補充規則:

    (一)保持地方、公共設備和物品清潔及衛生;

    (二)愛惜公共設備、物品及動植物;

    (三)禁止車輛進入,但自行車、執行公務的公共實體車輛或獲預先許可的其他車輛除外;

    (四)禁止進入明示禁止進入的草坪區域,但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五)禁止餵飼在公共地方內飼養的動物,但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六)禁止賭博;

    (七)禁止於明示禁止進行某類活動的範圍內進行相關的活動;

    (八)在不影響上項規定的情況下,應遵從公園、花園及綠化區的工作人員發出的正當指示,否則,工作人員有權以保障公共安全或保護植物為由要求其離開該公園、花園及綠化區。

    二、執行專責職務的民政總署工作人員、負責管理設施的實體或其工作人員有權禁止下列人士進入、逗留、遊覽或使用由民政總署管理、以牆或圍欄與其他公共地方分隔的公園、花園或綠化區:

    (一)不遵守上款所指任一補充規則者;

    (二)明顯呈醉酒狀態、行為異常或行為不檢者。

    第四條

    適用於設置在公共地方或獨立設置的公共衛生設施的補充規則

    進入設置在公共地方或獨立設置的公共衛生設施,或使用該等設施內的公共設備或物品者,應遵守下列的補充規則:

    (一)保持地方、公共設備和物品清潔及衛生;

    (二)愛惜公共設備及物品;

    (三)禁止對該等設施內的狀況或在其內進行拍照、拍攝或攝錄;

    (四)如後,須啟動相關的清潔裝置;

    (五)禁止把任何物件投入洗手池、尿池或便器內,但把衛生紙投入衛生間的便器內者則除外;

    (六)禁止在公共衛生設施內作出在具體情況中可被視為違反風俗教化,從而可騷擾他人或擾亂公共衛生設施正常運作的行為;

    (七)禁止賭博;

    (八)禁止在尿池或便器以外便溺, 且尿池只可排泄小便。

    法規:

    第43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30

    版數:

    2279

    • 許可訂立“旅客抵澳及離澳申報表”的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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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3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永德橡皮印刷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旅客抵澳及離澳申報表」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永德橡皮印刷公司訂立「旅客抵澳及離澳申報表」的供應合同,金額為$1,700,0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850,000.00
    2007年 $ 850,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2.04.00辦事處消耗」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30

    版數:

    2279-2280

    • 許可訂立“一台小型水泵車及設備”的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一台小型水泵車及設備」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一台小型水泵車及設備」的供應合同,金額為$1,638,9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叁萬捌仟玖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200,000.00
    2006年 $ 250,000.00
    2007年 $ 188,9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4、次項目2.030.041.20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3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30

    版數:

    2280-2281

    • 許可訂立“一台37米平台鋼梯車及設備”的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一台37米平台鋼梯車及設備」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一台37米平台鋼梯車及設備」的供應合同,金額為$7,732,500.00(澳門幣柒佰柒拾叁萬貳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5,000,000.00
    2006年 $ 1,500,000.00
    2007年 $ 1,232,5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4、次項目2.030.041.1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3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30

    版數:

    2281

    • 許可將十二月三十一日第3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
    已更改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3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19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有關“設計/建造第三條澳?大橋”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所定之分段支付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二月三十一日第3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中鐵——大橋聯合體訂立「設計/建造第三條澳氹大橋」之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560,180,000.00(澳門幣伍億陸仟零壹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三十一日第3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2年 $ 83,996,491.50
    2003年 $ 256,849,998.60
    2004年 $ 191,324,509.80
    2005年 $ 28,009,000.1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1、次項目8.051.070.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3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30

    版數:

    2281-2282

    • 許可訂立“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運作能力進行擴容提供和安裝機電設備”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imited執行「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運作能力進行擴容提供和安裝機電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imited訂立「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運作能力進行擴容提供和安裝機電設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98,000,000.00(澳門幣捌億玖仟捌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89,800,000.00
    2006年 $ 314,300,000.00
    2007年 $ 314,300,000.00
    2008年 $ 179,60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9、次項目8.044.052.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30

    版數:

    2282-2283

    • 許可訂立“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37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4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6,460,821.00(澳門幣玖仟陸佰肆拾陸萬零捌佰貳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22,781,301.30
    2006年 $ 53,156,369.70
    2007年 $ 6,841,050.00
    2008年 $ 6,841,050.00
    2009年 $ 6,841,05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8、次項目8.044.050.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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