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3/2005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51/2005

刊登日期:

2005.12.19

版數:

1115

  • 修改第10/2002號行政法規。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第10/2002號行政法規 - 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他報酬之需徵稅率給予部份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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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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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3/2005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0/2002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0/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

    第10/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行文修改如下:

    第二條

    豁免期間

    上條所指稅項之部分豁免為期五年,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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