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3/2005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6/2005

刊登日期:

2005.11.14

版數:

1042

  • 將若干權力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53/2005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權力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
  • 第13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主席,簽訂關於《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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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博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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