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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博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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