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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41/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0

版數:

983

  • 規定《澳門政府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航班協定》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對雙方生效。
相關法規 :
  • 批示 - 關於核准澳門政府與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航空運輸協定及有關附件。
  • 第18/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規定《澳門政府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航班協定》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對雙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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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民航 - 國際法 - 其他 - 民航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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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在杜拜簽訂的《澳門政府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航班協定》之生效,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和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相互作出通知,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協定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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