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270,000,000.00(澳門幣貳億柒仟萬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帳目編號 | 項目 | 金額(澳門幣) |
收益及盈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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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累積資金轉移 | 270,000,000 |
270,000,000 | ||
支出與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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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活動支出 | |
611 | 對第三者之財務資助 | |
6111 | 津貼及捐贈 | 270,000,000 |
270,000,000 |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委員:李崇汾
鑑於判給「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0,699,780.00(澳門幣柒仟零陸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40,000,000.00 |
2006年 | $ 30,699,78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2、次項目8.090.184.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 向新聞局提供《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訂立向新聞局提供《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400,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350,000.00 |
2006年 | $ 1,050,0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1澳門雜誌印製及發行之開支」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向「Think Bright Limited」租賃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A17”、“B17”、“C17”、“D17”、“E17”、“F17”、“G17”、“H17”、“I17”、“J17”、“K17”、“L17”、“M17”、“N17”獨立單位及地庫第四層第1號至第5號停車位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Think Bright Limited」訂立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A17”、“B17”、“C17”、“D17”、“E17”、“F17”、“G17”、“H17”、“I17”、“J17”、“K17”、“L17”、“M17”、“N17”獨立單位及地庫第四層第1號至第5號停車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3,397,497.50(澳門幣叁佰叁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2,606,350.00 |
2006年 | $ 791,147.5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向財政局大樓、北區及氹仔接待中心提供看守及保安之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財政局大樓、北區及氹仔接待中心提供看守及保安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633,302.96(澳門幣壹佰陸拾叁萬叁仟叁佰零貳元玖角陸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224,977.22 |
2006年 | $408,325.74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九章「財政局」內經濟分類「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透過十月三十一日第24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富能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內部和其他工程的施工方案」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4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5,380,000.00(澳門幣伍佰叁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月三十一日第24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3年 | $ 4,842,000.00 |
2005年 | $ 538,0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0、次項目7.020.101.14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主席為檢察院代表米萬英先生;
(二)各投票站或分站之主席;
(三)由選舉委員會主席指定之一名委員;
(四)由主席指定之一名秘書,但無表決權。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