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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對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採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干預制度。
二、為上指之效力,任命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鈺龍學士和澳門金融管理局李展程學士為政府代表。該等政府代表根據上指法例第八十七條及續後條文以及澳門金融管理局就此項干預制度的實施而作出的指示,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
三、考慮到有迫切需要跟進該信用機構的特殊情況以維護公共利益,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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