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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二零零五年立法會選舉各組別於電視台及電台行使廣播權之時間,內容如下:
各直選候選名單有權獲得下列廣播時間:
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台)中文和葡文頻道進行5次廣播:首4次可分別在中文頻道進行5分鐘的廣播和在葡文頻道進行3分鐘的廣播,而第5次,將於九月二十三日,在中文頻道和葡文頻道分別進行3分鐘的廣播;
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台)中文頻道和葡文頻道進行7次廣播:首6次可分別在中文頻道進行5分鐘的廣播和在葡文頻道進行3分鐘的廣播,而第7次,將於九月二十三日,在中文頻道和葡文頻道分別進行3分鐘的廣播。
各間選候選名單有權獲得下列廣播時間:
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台及電台之中文及葡文頻道分別作一次3分鐘之廣播。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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