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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6/2005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5/2005

刊登日期:

2005.8.29

版數:

901-902

  • 基礎教育學生學費津貼制度。
被廢止 :
  • 第20/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學費津貼制度。
  •  
    已更改 :
  • 第17/2005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  
    廢止 :
  • 第13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向就讀於未加入傾向免費教育的私立學校的小學預備班、小學及初中教育、並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學生發放學費津貼。
  •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律 - 訂定澳門教育制度的總綱。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20/2006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6/2005號行政法規

    基礎教育學生學費津貼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七款c項、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d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範圍

    一、基礎教育學生學費津貼(下稱“學費津貼”)的涵蓋範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內的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及初中教育。

    二、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就讀於非受資助私立教育機構的學生,為學費津貼的受益人。

    第二條

    津貼的管理

    教育暨青年局每學年向上條所指學生發放學費津貼。

    第三條

    津貼金額

    一、每學年發放的學費津貼金額如下:

    (一)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3,500.00(澳門幣仟伍佰元);

    (二)初中教育:$5,200.00(澳門幣伍仟貳佰元)。

    二、上款所指金額,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第四條

    發放方式

    津貼分兩期,在相關學期內支付。

    第五條

    發放程序

    學費津貼的發放程序,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訂定。

    第六條

    廢止

    廢止第13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七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並自2005/2006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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