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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8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首次發鈔一百週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27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三元 275,000枚
澳門幣四元五角 27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275,000枚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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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第四屆東亞運動會 — 2005澳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27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二元 275,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四元五角 27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27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三萬七千五百張,其中三萬四千三百七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