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把衛生局提供的人類血漿加工製成臨床用人類血漿藥品,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把衛生局提供的人類血漿加工製成臨床用人類血漿藥品的合同,金額為$3,371,255.30(澳門幣叁佰叁拾柒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叁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1,474,380.60 |
2007年 | $ 1,896,874.70 |
二、三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1——成藥、藥物、疫苗」之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香港樹仁學院向社會工作局提供服務質素基準及持續改進制度顧問服務及專業支援計劃服務,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香港樹仁學院訂立服務質素基準及持續改進制度顧問服務及專業支援計劃服務之合同,金額為$2,420,167.00(澳門幣貳佰肆拾貳萬零壹佰陸拾柒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968,066.80 |
2006年 | $ 726,050.10 |
2007年 | $ 484,033.40 |
2008年 | $ 242,016.7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內的經濟分類「02.03.08.00——各項特別工作」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及二零零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25,000,0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萬元),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經常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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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 | ||||||
05 | 01 | 01 | 特區政府津貼 | $ 25,000,000.00 |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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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轉移 | ||||||
雜項 | ||||||
04 | 02 | 02 | 02 | 參與地區及國際賽事 | $ 2,000,000.00 | |
04 | 02 | 02 | 04 | 國際及科學會議 | $ 1,800,000.00 | |
04 | 02 | 02 | 05 | 籌辦體育賽事 | $ 1,600,000.00 | |
04 | 02 | 02 | 08 | 獎金 | $ 5,600,000.00 | |
04 | 02 | 02 | 09 | 其他特別及個別資助 | $ 14,000,000.00 |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戴祖義(代主席)——郭玉芬——張祖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四日第13/96/M號法令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
二、衛生局局長有權限核准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所需的技術規定和指引。
三、廢止第18/GM/96號批示,該批示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第十一期《政府公報》第一組。
四、本批示自公佈起一個月後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包含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包含針對下列疾病的疫苗,當情況證明有需要時,尚包括相應的免疫球蛋白:
(一)結核病;
(二)乙型肝炎;
(三)白喉;
(四)百日咳;
(五)破傷風;
(六)脊髓灰質炎;
(七)麻疹;
(八)德國麻疹;
(九)腮腺炎。
二、適用的人群
澳門防疫接種計劃所包含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適用於十八歲以下的人口。
破傷風疫苗適用於所有年齡的人口。
當流行病學情況證明有需要時,乙型肝炎、麻疹和德國麻疹的預防尚可包括十八歲或以上的人口。
三、接種程序
未能按常規接種程序接種的人士的新接種程序,由衛生局在技術指引中訂定。
年齡 | 疫苗 |
出生後即時 | 乙型肝炎疫苗第一劑1); 卡介苗一劑 |
第一個月 | 乙型肝炎疫苗第二劑 |
第二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一 劑; 口服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一劑 |
第四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二 劑; 口服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二劑 |
第六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三 劑; 口服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三劑; 乙型肝炎疫苗第三劑 |
第十二個月 | 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一劑 |
第十八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四 劑; 口服脊髓灰質炎疫苗第四劑; 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二劑 |
小學一年級前 (五至六歲)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五劑/或破傷風—— 減量白喉疫苗一劑/或破傷 風疫苗一劑2); 口服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五劑 |
小學六年級 (十一至十二歲) |
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或破傷風疫苗一劑 |
此後 | 每十年接種一劑破傷風疫苗 |
1)如母親為乙型肝炎帶菌者的新生兒,應在出生後七日內 注射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
2)由七歲起不再接種含百日咳及全量白喉的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