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38/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以分支機構形式開設離岸金融機構

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許可總行設於“Rua Tenente Valadim, n.º 284, 4100-476, Porto”的“Banco BPI, S.A.”銀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開設一所離岸金融機構。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