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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許可總行設於“Rua Tenente Valadim, n.º 284, 4100-476, Porto”的“Banco BPI, S.A.”銀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開設一所離岸金融機構。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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