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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8/2005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1/2005

刊登日期:

2005.8.1

版數:

810

  • 許可“Banco BPI, S.A.”銀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開設一所離岸金融機構。
被廢止 :
  • 第44/2018號行政命令 - 廢止經第38/2005號行政命令給予“Banco BPI, S.A.”銀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開設一所離岸金融機構的許可。
  •  
    相關法規 :
  • 第58/99/M號法令 - 訂定離岸業務之一般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銀行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4/2018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38/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以分支機構形式開設離岸金融機構

    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許可總行設於“Rua Tenente Valadim, n.º 284, 4100-476, Porto”的“Banco BPI, S.A.”銀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開設一所離岸金融機構。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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