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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5

刊登日期:

2005.8.1

版數:

811

  • 為頒發獎學金予高等衛生學校護理課程的優異生,將“China Light & Power Company Limited ”的股份轉移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相關法規 :
  • 第49/97/M號法令 - 將衛生司技術學校納入澳門理工學院並設立高等衛生學校——廢止六月八日第29/92/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 第2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頒發獎學金予高等衛生學校護理課程的優異生,將“China Light & Power Company Limited ”的股份轉移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  
    相關類別 :
  • 醫護人員的職程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衛生局的技術學校已被十一月二十四日第49/97/M號法令所消滅。與此同時,在作為澳門理工學院組織單位內,設立一所高等衛生學校來辦理關於現時護理範疇之課程。

    為適用一九五八年一月四日第6147號訓令,即規範頒發護理課程優異生而設立的António Nascimento Leitão學士獎學金的規定,必須因應上述的改變作出相關的修改。

    基於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適用一九五八年一月四日第6147號訓令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著頒發獎學金予高等衛生學校護理課程優異生的事宜,衛生局局長現時根據一九五八年一月四日第6147號訓令而持有“China Light & Power Company Limited”的股份轉移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5

    刊登日期:

    2005.8.1

    版數:

    811-812

    • 許可訂立“提供製訂仁伯爵綜合醫院外牆維修計劃及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25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5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Gabinete de Arquitectura Eddie Wong, Limitada執行“提供製訂仁伯爵綜合醫院外牆維修計劃及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abinete de Arquitectura Eddie Wong, Limitada訂立“提供製訂仁伯爵綜合醫院外牆維修計劃及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50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3,700,000.00
    2006年 $ 80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4.021.016.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5

    刊登日期:

    2005.8.1

    版數:

    812

    • 許可訂立“澳門大學文化中心及何賢會議中心各演講廳之大型重修工程設計服務”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25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25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楊道禮建築師執行“澳門大學文化中心及何賢會議中心各演講廳之大型重修工程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楊道禮建築師訂立“澳門大學文化中心及何賢會議中心各演講廳之大型重修工程設計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633,0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萬叁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816,500.00
    2006年 $ 816,500.00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3.021.092.2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5

    刊登日期:

    2005.8.1

    版數:

    813

    • 許可訂立“氹仔新碼頭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1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25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Profabril Ásia Consultores, Limitada/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聯營公司執行“仔新碼頭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Profabril Ásia Consultores, Limitada/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聯營公司訂立“仔新碼頭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898,200.00(澳門幣玖佰捌拾玖萬捌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3,299,400.00
    2006年 $ 6,598,800.00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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