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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005號法律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的規定,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一、廢止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七條第二款。

二、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八條

(附加及整數)

一、對於所得補充稅的稅額,無任何附加。

二、所得補充稅及其分期給付的稅額,以元為整數。

第二條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的附表

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七條所指的附表修改如下 :

可課稅的年收益

百分比
收益至32,000.00元 豁免
   
累進超出所指金額:  
   由32,001.00元至65,000.00元 3%
   由65,001.00元至100,000.00元 5%
   由100,001.00元至200,000.00元 7%
   由200,001.00元至300,000.00元 9%
   300,000.00元以上 12%

第三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且對自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起所得的收益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