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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0/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將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一款所定之許可作出開支之權限授予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但以六月二十九日第2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之總開支預算為限。

第二條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應按照現行適用之法例行使本授權。

第三條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