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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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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獲准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之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業務附表需要作出修改;

根據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建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條g項及h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十月二十九日第236/GM/99號批示的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業務類別表,由附於本批示並屬其組成部分的類別表替代。

二、本批示的規定並不影響於本批示生效前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遞交的申請,亦不影響原先已獲許可的業務。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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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獲准於澳門離岸從事之商業及輔助服務業務

                                                                 

1. 資訊設備顧問

2. 資訊顧問及程式編寫

3. 數據處理

4. 數據庫業務

5. 行政及檔案支援業務

6. 研究及開發業務

7. 技術試驗及分析業務

8. 船隻及航空器經營及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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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 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鄭和下西洋600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380,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380,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38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27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九萬張小版張,其中十五萬二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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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向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濠江花園第3/4/5座、望廈平民新、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祐漢順利樓及北區臨時房屋中心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濠江花園第3/4/5座、望廈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祐漢順利樓及北區臨時房屋中心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合同,金額為$1,980,6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捌萬零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320,400.00
2006年 $ 660,2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項目內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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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向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羅必信夫人大廈、嘉翠麗大廈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廈、台山平民新邨A/B/C座及新城市花園第17座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羅必信夫人大廈、嘉翠麗大廈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廈、台山平民新邨A/B/C座及新城市花園第17座管理及清潔服務合同,金額為$1,933,2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叁萬叁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288,800.00
2006年 $ 644,4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項目內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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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向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羅必信夫人大廈、嘉翠麗大廈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廈、台山平民新邨A/B/C座、新城市花園第17座、濠江花園第3/4/5座、望廈平民新邨、北區臨時房屋中心、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及祐漢順利樓提供系統保養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羅必信夫人大廈、嘉翠麗大廈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廈、台山平民新邨A/B/C座、新城市花園第17座、濠江花園第3/4/5座、望廈平民新邨、北區臨時房屋中心、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及祐漢順利樓系統保養服務合同,金額為$1,399,339.20(澳門幣壹佰叁拾玖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貳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932,892.80
2006年 $ 466,446.4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1.00.01——“社會房屋”項目內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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