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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港務局福利會為向港務局工作人員提供補充福利的機構,受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港務局福利會的性質為公務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並擁有本身財產。
一、港務局福利會受行政長官監督。
二、行政長官行使其監督權時,有權:
(一)核准港務局福利會的本身預算、預算修改及補充預算;
(二)核准港務局福利會的管理帳目;
(三)核准港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的涉及開支超過按其本身職權可作法定開支限額的管理行為。
一、港務局福利會的職責為:
(一)向其受益人開展補充福利工作;
(二)特別在援助及福利範疇上解決其受益人在經濟及社會福利方面的需要,並促進彼等的社交、教育及文化等活動。
二、為履行本身職責,港務局福利會可與其他同類機構或任何公共、私人實體訂立合作協議。
一、港務局福利會可給予以下福利:
(一)在患病、殘廢、意外或死亡的情況下,給予經濟援助;
(二)在結婚及子女出生時,給予經濟援助;
(三)在租賃或購買房屋時,給予經濟援助;
(四)為求學目的給予經濟援助;
(五)在具適當理由的例外情況下,給予借款或預支款項;
(六)享用飯堂、體育及娛樂設施的服務;
(七)組織娛樂及文化性質的旅行、聚會及表演;
(八)法律許可的其他津貼及借款。
二、給予福利的條件及標準載於內部規章。
一、凡在港務局任職的工作人員,不論其任用方式或提供服務的性質,均為受益人。
二、退休人員或為退休而離職的人員,只要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並向行政委員會主席申請維持其受益人身份,且確保繳納有關的會員費,可維持其受益人身份。
一、第四條所指福利延伸至根據法律規定有權領取家庭津貼的受益人配偶、親屬及與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
二、受益人的死亡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一、受益人有權:
(一)享受由港務局福利會所給予的福利;
(二)出席及參與由港務局福利會舉辦的活動;
(三)為改善港務局福利會的運作或福利,以書面提出認為適當的建議及批評。
二、受益人有義務:
(一)繳納會員費;
(二)遵守規範港務局福利會的法律及規章性規定;
(三)提供關於其本人情況及其親屬情況的準確資料;該等情況的任何變更,須於三十日內作出書面通知。
三、不遵守上款(三)項的規定,或作虛假聲明者,須返還不當收取的款項,且不影響追究倘有的紀律及刑事責任。
一、受益人的每月會員費為其每月未經扣除的薪俸、工資、定期金或退休金的百分之零點五。
二、會員費由在港務局福利會登錄後的翌月開始繳納。
一、中止下列受益人的權利:
(一)處於短期或長期無薪假情況者,但預先向港務局福利會表示願意直接繳納有關會員費者除外;
(二)因提起紀律程序或因紀律程序的終局裁判而引致薪俸被中止者,但直接向港務局福利會繳納中止期間的相應款項者除外;
(三)嚴重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所指義務者;
(四)將港務局福利會給予的任何利益或援助讓與第三人者。
二、因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事實而引致的權利中止,按情況的嚴重性,為期三十日至一年。
三、權利的中止對於受益人配偶、親屬及與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同樣產生效力。
港務局福利會的機關為:
(一)行政委員會;
(二)執行委員會。
一、行政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主席一名;
(二)副主席一名;
(三)秘書一名;
(四)委員一名。
二、主席由港務局局長擔任。
三、副主席由港務局副局長擔任。
四、秘書由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擔任。
五、委員由一名財政局代表擔任。
六、按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政委員會的成員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一、行政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港務局福利會的一切工作及活動;
(二)議決執行委員會編製的港務局福利會的活動計劃及有關預算;
(三)依法徵收收入及許可開支;
(四)向行政委員會主席建議執行委員會成員提名名單;
(五)審查執行委員會編製的帳目報告;
(六)通過、修改及解釋內部規章;
(七)審理針對執行委員會的決議而提起的上訴;
(八)就動產或不動產的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作出決議;
(九)就穩健的股票及其他債權證券的任何方式的取得、轉讓、設定負擔或交易作出決議;
(十)就接受來自私人的遺產、遺贈、贈與及其他捐贈作出決議;
(十一)執行本行政法規所定的處罰;
(十二)就任何交由其審議的事宜作出決議。
二、行政委員會可將其全部或部分職權授予主席或副主席,而行使有關授權所作的行為,必須在其後的行政委員會會議上確認。
一、行政委員會按其決議所定的周期舉行平常會議,但主席可主動或應最少兩名行政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二、行政委員會僅可在其多數成員出席時作出決議。
三、決議取決於簡單多數票;如票數相同,則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四、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並於其內載明商議的事宜及所作出的決議。
五、會議紀錄由秘書繕寫,並由全體出席成員簽署。
一、行政委員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行政委員會的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按行政委員會的建議委任執行委員會成員,以及接收該等成員辭職的請求;
(三)在法庭內外代表港務局福利會;
(四)接納受益人及接納退會申請;
(五)行使行政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執行委員會屬參與管理並協助行政委員會執行港務局福利會的活動宗旨的機關。
一、執行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分別為協調員一名、司庫一名、秘書一名及委員兩名。
二、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包括:
(一)三名屬港務局非從屬機構的廳級附屬單位並處於現職狀況的受益人代表;
(二)兩名屬港務局等同廳級的從屬機構並處於現職狀況的受益人代表。
三、協調員由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互選產生。
執行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行政委員會的決議,並推動港務局福利會的發展;
(二)制定其內部規章,並交行政委員會通過;
(三)每年編製港務局福利會的帳目報告及有關預算;
(四)編製年度活動計劃,並在行政委員會通過後執行;
(五)整理收支記帳,並編製季度試算表,張貼於港務局福利會的住所;
(六)更新受益人的檔案資料;
(七)向非從每月薪俸中扣除會員費的受益人徵收會員費。
一、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但協調員可主動或應最少兩名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二、執行委員會僅可在其多數成員出席時作出決議。
三、決議取決於簡單多數票;如票數相同,則協調員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四、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並於其內載明商議的事宜及所作出的決議。
五、會議紀錄由秘書繕寫,並由全體出席成員簽署。
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港務局福利會的收入為:
(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給予的撥款;
(二)受益人繳納的會員費及支付的其他款項之所得;
(三)源自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津貼及補貼;
(四)源自本身財產的收入;
(五)有關款項經投資後衍生的利息;
(六)所接受的贈與、遺產及遺贈之所得;
(七)轉讓資產之所得;
(八)未列入上數項的其他收入。
港務局福利會的資源僅運用於承擔因履行有關職責而產生的負擔及責任。
港務局福利會的財政管理受自治實體的財政制度約束,以及受監督機關發出的指令約束。
一、行政委員會須最遲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將附同財政局意見的管理帳目呈交監督機關核准。
二、不論有否核准有關管理帳目,行政委員會須最遲於該帳目所涉之年的翌年五月三十一日將之送交主管機關,以便依法審查。
因執行違反本行政法規或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決議而造成損害,須由港務局福利會的機關成員對港務局福利會及第三人負個人及連帶責任,但已投反對票者除外。
撤銷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
一、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的預算結餘轉移至港務局福利會。
二、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的財產轉移至港務局福利會。
三、全部財產的清單須由行政長官確認。
四、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的檔案及所有文件均轉移至港務局福利會。
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待核准的港務局福利會的本身預算支付。
廢止九月二十一日第42/98/M號法令。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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