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2005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0/2005

刊登日期:

2005.5.16

版數:

572

  • 解除一名學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法官及合議庭主席的官職。
相關法規 :
  • 第4/1999號行政命令 - 關於各級法院法官的任命。
  •  
    相關類別 :
  • 初級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應查贇學士的請求,其根據第4/1999號行政命令獲任命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法官及合議庭主席之官職,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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