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7/2005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0/2005
刊登日期:
2005.5.16
版數:
572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應查贇學士的請求,其根據第4/1999號行政命令獲任命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法官及合議庭主席之官職,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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