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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由於相關之權利人要求廢止分別經三月十五日第60/93/M號訓令、三月二十二日第88/93/M號訓令、三月七日第58/94/M號訓令、九月五日第186/94/M號訓令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46/94/M號訓令賦予有關安裝及使用陸地移動服務及衛星固定服務無線電通訊網之第9/93號、第21/93號、第6/94號、第37/94號及第48/94號之政府許可;

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建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三月十五日第60/93/M號訓令、三月二十二日第88/93/M號訓令、三月七日第58/94/M號訓令、九月五日第186/94/M號訓令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46/94/M號訓令。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