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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依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遞交的臨時居留請求的執行權限,行政長官現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學士。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