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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澳門南通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續租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九樓及CV3-14、15、16及17號車位作為該署文化康體部之辦公室及其車輛停泊,而租賃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南通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訂立「租賃南通商業大廈十九樓及CV3-14、15、16及17號車位」合同,金額為$2,274,427.40(澳門幣貳佰貳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圓肆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778,193.80 |
2006年 | $ 1,114,021.20 |
2007年 | $ 382,212.40 |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及二零零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六及二零零七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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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面向政府總部之停車場提供管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向面向政府總部之停車場提供管理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01,152.80(壹佰叁拾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圓捌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542,147.00 |
2006年 | $ 650,576.40 |
2007年 | $ 108,429.4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四月六 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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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四月三日第8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權暉建築、廣建集團合作經營訂立「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8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09,172,379.30(澳門幣貳億零玖佰壹拾柒萬貳仟叁佰柒拾玖元叁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四月三日第8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3年 | $ 57,000,000.00 |
2004年 | $ 92,172,379.30 |
2005年 | $ 60,000,0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1、次項目7.020.100.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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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保加利亞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互免簽證協定生效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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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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