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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日間學制的職業技術高中教育的武術課程之課程計劃。該課程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為了本批示的效力,武術課程的定義及指引總方針,按照下列專業特徵訂定:

作為具有武術技能的人員,學員於完成課程時,除了其他職能外,應能履行武術運動、保安及武術演藝範疇的技術職務,以達到投身該項職業之目的。

三、為著投身職業生涯的目的,武術課程授予武術技能證書;而為了繼續升學的目的,則授予等同於同等年期的高中教育課程的文憑。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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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I

高中武術課程

培訓領域 培訓內容 課時(小時) 合共
高一 (a) 高二 (a) 高三 (a)
社會文化 中國語言及文化 200 5 200 5     400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 80 2 80 2     160
個人及社會發展 40 1 40 1     80
數學 160 4 160 4     320
自然科學 160 4 160 4     320
電腦 80 2 80 2     160

合共

720   720       1440
專業技術與實踐 專業英文 120 3 120 3     240
  少林傳統功夫 80 2 80 2 80 2 240
  套路武術 120 3 120 3 120 3 360
  軟硬兵器基礎入門 80 2 80 2 80 2 240
  運動理論及實踐 80 2 80 2 80 2 240
  合共 480   480   360   1320
  總計 2400 360   2760
實專業實習 實習一般在實際工作環境中進行。
鑑於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習課得以模擬實踐及實際實踐之形式進行。
實習活動應與本課程的工作特徵相符
          840 840
 

總計

          1200 3600

專業能力考試

(a) 屬指引性的每週時間表的課時,因要視乎有關課程的性質及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附件II的f)項的規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