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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da.、康寧藥行及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向衛生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合同,金額為$11,903,280.00(澳門幣壹仟壹佰玖拾萬叁仟貳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da.
2005年 | $ 1,650,000.00 |
2006年 | $ 1,650,000.00 |
2007年 | $ 1,650,000.00 |
康寧藥行
2005年 | $ 1,277,600.00 |
2006年 | $ 1,277,600.00 |
2007年 | $ 1,277,600.00 |
科達有限公司
2005年 | $ 1,040,160.00 |
2006年 | $ 1,040,160.00 |
2007年 | $ 1,040,16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3——化驗室之試劑」之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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