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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獲許可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幸運博彩經營地點,除第15/2004號行政命令及第33/2004號行政命令許可經營的七間兌換櫃檯外,經營增設的三間兌換櫃檯。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二零零五年一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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