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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9/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4

刊登日期:

2004.12.13

版數:

2143-2145

  • 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內增加第九-A條及第十三-A條
被廢止 :
  • 第20/2024號行政法規 - 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1/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命令公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
  • 第79/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內增加第九-A條及第十三-A條
  •  
    相關類別 :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2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79/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考慮到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與其他國家、地區及外地機構的合作,並為加強對本地商會、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協助,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核准、並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第1/2001號批示命令公佈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需要就內部組織結構作出修改;

    根據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以下簡稱為“貿促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內增加第九-A條及第十三-A條,內容如下:

    “第九——A條

    (對外合作廳)

    一、對外合作廳是一個負責發展對外合作及公共關係的附屬組織。

    二、對外合作廳的權限如下:

    a)拓展與澳門、內地及世界各地的政府機構、貿易投資促進機構、商會及同類組織等的聯繫;

    b)研究及制定與外地實體簽訂之協議書,並負責協調、統籌及跟進;

    c)協助本地工商界與a)項所指機構之聯繫。

    三、對外合作廳下設公共關係組。”

    “第十三——A條

    (商務促進中心)

    一、商務促進中心,英文名稱為“Macao Business Support Center”,相當於處級,是負責向商會及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提供商務服務之附屬組織。

    二、商務促進中心的權限如下:

    a)提供配有辦公室設備的場所予投資者及企業在成立籌辦階段使用;

    b)提供適當之運作場所予第九-A條第二款a項所指的實體在本澳設立辦事處;

    c)提供適當之運作場所,用以組織商機推介會議、舉行工作坊以及發佈產品及服務訊息,並提供相應的行政及技術支援,以協助商會及企業創造和把握本地及海外商機;

    d)確保與本局的其他附屬組織及其他政府機構的聯繫,以協調向企業提供之服務;

    e)制定中心設施使用規章,並負責設施的管理。”

    二、根據本批示的附件修改《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二十三條所指之人員編制,有關附件屬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附 件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人員編制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二十三條)

    職級 職位
    高級經理 4
    經理 3
    副經理 8
    高級技術員 40
    技術員 7
    助理技術員 21
    行政文員 8
    輔助人員 5
    總數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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