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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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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考慮到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與其他國家、地區及外地機構的合作,並為加強對本地商會、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協助,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核准、並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第1/2001號批示命令公佈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需要就內部組織結構作出修改;
根據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以下簡稱為“貿促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內增加第九-A條及第十三-A條,內容如下:
一、對外合作廳是一個負責發展對外合作及公共關係的附屬組織。
二、對外合作廳的權限如下:
a)拓展與澳門、內地及世界各地的政府機構、貿易投資促進機構、商會及同類組織等的聯繫;
b)研究及制定與外地實體簽訂之協議書,並負責協調、統籌及跟進;
c)協助本地工商界與a)項所指機構之聯繫。
三、對外合作廳下設公共關係組。”
一、商務促進中心,英文名稱為“Macao Business Support Center”,相當於處級,是負責向商會及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提供商務服務之附屬組織。
二、商務促進中心的權限如下:
a)提供配有辦公室設備的場所予投資者及企業在成立籌辦階段使用;
b)提供適當之運作場所予第九-A條第二款a項所指的實體在本澳設立辦事處;
c)提供適當之運作場所,用以組織商機推介會議、舉行工作坊以及發佈產品及服務訊息,並提供相應的行政及技術支援,以協助商會及企業創造和把握本地及海外商機;
d)確保與本局的其他附屬組織及其他政府機構的聯繫,以協調向企業提供之服務;
e)制定中心設施使用規章,並負責設施的管理。”
二、根據本批示的附件修改《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二十三條所指之人員編制,有關附件屬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職級 | 職位 |
高級經理 | 4 |
經理 | 3 |
副經理 | 8 |
高級技術員 | 40 |
技術員 | 7 |
助理技術員 | 21 |
行政文員 | 8 |
輔助人員 | 5 |
總數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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