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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8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4

刊登日期:

2004.12.13

版數:

2049

  • 許可訂立“一輛42米平台鋼梯車”的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一輛42米平台鋼梯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一輛42米平台鋼梯車」的供應合同,金額為$7,488,000.00(澳門幣柒佰肆拾捌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1,000,000.00
    2005年 $ 6,000,000.00
    2006年 $ 488,00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1、次項目4.021.043.1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8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4

    刊登日期:

    2004.12.13

    版數:

    2049-2050

    • 許可簽訂“澳門國際射擊場——質量控制”工作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澳門國際射擊場——質量控制」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澳門國際射擊場——質量控制」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933,82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叁萬叁仟捌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828,780.00
    2005年 $ 1,105,04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2、次項目7.020.112.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9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4

    刊登日期:

    2004.12.13

    版數:

    2050-2051

    • 許可簽訂“為民政總署設施於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提供清潔服務”之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民政總署決定向澳門唯真清潔服務公司延續其為民政總署設施於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度提供清潔之服務,而提供服務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唯真清潔服務公司簽訂「為民政總署設施於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度提供清潔服務」之合同,總金額為$8,749,880.00(澳門幣捌佰柒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4,374,940.00
    2006年 $ 4,374,940.00

    二、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三、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4

    刊登日期:

    2004.12.13

    版數:

    2051

    • 將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兩年
    相關法規 :
  • 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
  • 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兩年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的存續期,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延長兩年。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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