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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許可鑄造及發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法定流通力的第四屆東亞運動會紀念硬幣。紀念幣以純度為925‰的白銀鑄造,大小、發行限量及面額如下:
直徑 | 發行量 | 面額 |
38.6毫米 | 6,000 | $200 |
38.6毫米 | 6,000 | $100 |
一、上條所指面額澳門幣二百元的紀念幣為具鋸齒狀邊飾的精裝版圓形硬幣,重量為28.28克,而公差為1%,其表面鍍上22開黃金。
二、上條所指面額澳門幣一百元的紀念幣為具鋸齒狀邊飾的精裝版圓形硬幣,重量為28.28克,而公差為1%。
三、在許可發行量中,每款紀念幣中的1,500枚紀念幣的正面刻有序號。
紀念幣圖案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本行政法規所指的紀念幣供公眾認購,其售價由澳門金融管理局釐定。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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