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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公佈於本年八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之第32/2004號行政法規有不正確之處,因此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更正如下:
一、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帽飾帶(附件二——帽檐及帽飾帶)
原文為:「用於檐帽上,有三顆同色可活動的松果狀飾物,兩端各有一粒作為配件的同色金屬小鈕扣;治安警察局警官的帽飾帶為銀色;消防局消防官的為金色;其他人員的則為深藍色;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學生、準警官/準消防官的帽飾帶與其將加入的部隊所使用的相同」 ,
應改為:「用於檐帽上,有三顆同色可活動的松果狀飾物,兩端各有一粒作為配件的同色金屬小鈕扣;治安警察局副警長及警官的帽飾帶為銀色;消防局副消防區長及消防官的為金色;其他人員的則為深藍色;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學生、準警官/準消防官的帽飾帶與其將加入的部隊所使用的相同」。
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六)項(4)分項
原文為:「消防總長及副消防總長的職位標誌:紅色肩章牌上有由一個桂冠及於其內的一支火炬及兩柄交叉的小斧組成的徽號,徽號上方分別有三個或兩個渦輪圖案。(圖七十三及圖七十四)」,
應改為:「消防總長及副消防總長的職位標誌:黑色肩章牌上有由一個桂冠及於其內的一支火炬及兩柄交叉的小斧組成的徽號,徽號上方分別有三個或兩個渦輪圖案。(圖七十三及圖七十四)」。
三、中文文本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二)項(7)分項
原文為:「(7)救生衣」,
應改為:「(7)救護背心」。
四、第十一條所指的附件三的表三【治安警察局樂隊禮服(UBM)】中有關「組成物品」的內容
原文為:「金色帽飾帶」,
應改為:「銀色帽飾帶」。
二零零四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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