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200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4/2004

刊登日期:

2004.8.23

版數:

1531-1532

  • 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法官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  
    相關類別 :
  • 法院 - 初級法院 -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法官的任命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任命下列人士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法官:

    葉少芬;
    陳維威;
    簡靜霞;
    盧映霞;
    梁鳳明。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四年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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