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7/2004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2/2004

刊登日期:

2004.8.9

版數:

1393

  • 訂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軍事設施所作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
相關法規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公佈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 第4/2004號法律 - 軍事設施的保護
  • 第27/2004號行政法規 - 訂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軍事設施所作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
  •  
    相關類別 :
  • 刑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7/2004號行政法規

    對軍事設施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4/2004號法律第十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軍事設施所作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

    第二條

    行政違法行為

    一、違反第4/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二、作出上款所指行政違法行為者,科澳門幣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第三條

    職權

    就本行政法規所指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及科處相關罰款,屬治安警察局的職權。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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