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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六款修改如下:

三、紀監會由五名成員組成,由行政長官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認具備適當資格的人士中指定。

六、紀監會按以下方式運作:

(一)紀監會由一名主席主持,主席一職由行政長官從紀監會成員中指定一人出任;

(二)(…)

(三) 為此,每當有投訴,廉政專員即時將有關副本送交紀監會主席,而當有需要召開會議時,主席須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

(四)(…)

(五)(…)

(六)(…)

(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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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馬里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馬里共和國政府互免簽證協定生效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