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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4/2004號行政法規

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名稱、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勞工事務局是負責協助制定及執行勞動、就業、職業安全健康及職業培訓政策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

第二條

職責

勞工事務局的職責為:

(一)促進對勞動、就業、職業安全健康及職業培訓的社會環境的分析及研究,以便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及經濟政策總方針內訂定勞動政策的措施;

(二)協調為執行勞動政策所開展的活動,並致力促進就業及職業培訓;

(三)透過與涉及勞動關係發展的社會夥伴經常保持對話,致力於勞動關係的發展;

(四)負責執行並跟進與勞動關係及勞動條件有關的行政或立法措施;

(五)開展提高職業安全健康意識的活動,並推行該範疇內的適當措施;

(六)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在勞動範疇內的交流及合作;

(七)推廣及執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規範。

第二章

部門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勞工事務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其由兩名副局長輔助。

二、勞工事務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以下附屬單位:

(一)研究及資訊廳;

(二)勞動監察廳;

(三)職業安全健康廳;

(四)就業廳;

(五)職業培訓廳;

(六)行政財政處。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的主要職權為:

(一)領導及代表勞工事務局;

(二)負責管理、統籌及監督勞工事務局的總體工作;

(三)就人員的委任作出建議,並決定各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任用;

(四)編製工作計劃及預算案,並將之呈交上級審閱;

(五)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獲依法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一、副局長的主要職權為: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三)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二、局長由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第六條

研究及資訊廳

一、研究及資訊廳的職權主要是在勞動範疇內進行分析及研究,向勞工事務局各附屬單位提供法律技術輔助,製作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執行情況報告書,統籌及負責勞工事務局的資訊設備及系統。

二、研究及資訊廳下設:

(一)研究處;

(二)資訊處。

三、研究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進行分析及技術研究工作,以便制定並推廣勞工、就業、職業安全健康及職業培訓的政策;

(二)進行與勞動市場有關的經濟研究,尤其是研究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經濟活動特徵的可變因素的變動情況,以及撰寫相關的專題報告;

(三)構思並建議應採取的措施,以便在數量及質素方面調節可支配的勞動力,並配合整體經濟發展對勞動力此一生產要素的需求;

(四)收集、處理及推廣與勞動範疇有關的文獻、統計及技術資料;

(五)與勞工事務局各附屬單位配合,統籌編製勞工事務局年度活動計劃及執行報告;

(六)應勞工事務局各附屬單位的要求,提供法律技術輔助;

(七)負責準備和製作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及其他涉及勞動範疇的國際公約的執行情況報告書;

(八)建立及更新勞動範疇的法例、司法見解、協議及國際規定的資料檔案,並進行必要的分析。

四、資訊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制訂配合勞工事務局整體發展的資訊計劃;

(二)負責協調及發展資訊系統,以促進勞工事務局行政運作效率及資源的善用;

(三)建立及管理配合勞工事務局工作的資料數據庫,並確保資料的安全性及可使用性;

(四)構設及管理數據通訊網絡,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數據安全及有效傳輸;

(五)與其他公共部門的對口單位合作,促進政府網絡資源的運用,參與電子政府的構架及發展計劃;

(六)負責勞工事務局資訊設備的總體管理,尤其是提供購置資訊設備及軟件使用權的方案;

(七)確保資訊設備的正常運作及資訊軟件的合法使用;

(八)負責指導使用者在操作勞工事務局工作所需的資訊系統及程式時應遵的步驟及技巧。

第七條

勞動監察廳

一、勞動監察廳的職權主要是以持續及有系統的方式,在勞動關係及勞動條件的領域內進行巡查及開展教育工作,並對巡查所發現的違例行為提起法律程序。

二、勞動監察廳下設:

(一)勞動保護處;

(二)勞資權益處;

(三)行政輔助科。

三、勞動保護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確保對有關勞動條件、勞動關係以及僱員保障方面的法律規定、規章性規定及協定性規定的遵守;

(二)監督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法律規定的遵守情況;

(三)提起涉及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程序,並就該等程序編製筆錄;*

(四)在提起上項所指的程序中發現違法行為時,根據法律所賦予的職權消除出現於工作場所及崗位中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不妥善之處,並提出有關控訴;*

(五)監察非法工作情況,特別是未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外地居民非法工作的情況;

(六)監督職業介紹所的運作。

四、勞資權益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分析及處理勞資糾紛個案,嘗試調解各方,並就該等個案給予意見;

(二)開展活動並提供資料,以促進僱員、僱主及有關職業團體正確理解及有效遵守適用的勞動法規;

(三)就勞動範疇的法規進行研究及提交建議,並向督察人員提供執行職務時所必要的法律技術輔助;

(四)準備為解釋有關勞動範疇法律規定的一般性指示,以統一該等規定的適用;

(五)準備報告書,其內須載有對涉及個案的違法行為、性質及適用處罰所作的結論。

五、行政輔助科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組織及管理在勞動監察廳開立的僱主及商業企業主的檔案,尤其涉及勞資糾紛、工作意外、職業病、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及職業安全健康的檔案;

(二)監督勞動監察廳的一般行政事務、傳遞案卷及筆錄,並監督根據《勞工稽查章程》規定動用其所指的銀行帳戶;

(三)更新勞動監察廳所採用的印件;

(四)監督並管理勞動監察廳督察及技術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使用的工作設備和物料;

(五)統籌並編製投訴個案、開立及分派予各督察的卷宗的月報表。

六、《督察特別制度職程》由法律規範。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08號行政法規

第八條

職業安全健康廳

一、職業安全健康廳的職權主要是統籌職業安全健康的教育及宣傳活動,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的研究、評估及調查工作,監督職業安全健康規定的遵守情況,提供職業健康檢查及進行職業病的鑑定工作,並研究及提交有關加強或完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或指引的建議。

二、職業安全健康廳下設:

(一)推廣訓練處;

(二)預防危害處。

三、推廣訓練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促進並確保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科學與技術知識的發展及應用;

(二)負責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協助公共或私人實體培訓其代表;

(三)確保在職業安全健康領域內設立資格認可標準,並制定培訓計劃;

(四)向經評定後具備條件的個人或團體發出資格認可證明;

(五)促進舉辦與其專業領域有關的展覽、座談會、研討會及會議;

(六)與教育機構配合,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的教育,提高預防意識;

(七)收集、編製並推廣有關預防職業危害的資料;

(八)統籌及執行預防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推廣及訓練計劃。

四、預防危害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對職業危害的因素進行研究、評估及調查,以預防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發生;

(二)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輔助各公共部門及實體,並配合所參與的檢查委員會的工作;

(三)協助公共或私人實體,為其僱員提供職業健康檢查,並指出健康狀況;

(四)進行職業病的鑑定工作;

(五)在職業安全健康領域與勞動監察廳共同合作,預防及調查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發生,並提供技術輔助;

(六)監督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或規章性規定的遵守情況,並根據法律所賦予的職權消除出現於工作場所及崗位中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不妥善之處,以及提出有關控訴;*

(七)**

五、除上述所指的職權外,推廣訓練處及預防危害處還應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的法規或指引進行研究並提交建議。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08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6/2008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就業廳

一、就業廳的職權主要是促進就業,並致力就業市場的平衡,以促使就業供求協調。*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2007號行政法規

二、就業廳下設:

(一)就業拓展處;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07號行政法規

三、就業拓展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發展適當機制,以協助求職人士融入社會及就業;

(二)拓展與企業及社會夥伴的技術聯繫,以促使就業的供求協調;

(三)與職業培訓廳協作,向完成職業培訓的人士提供職業資訊及指引,以協助其融入社會及就業;

(四)與社會保障基金配合,就失業保障措施作出研究、建議及執行;

(五)為較受失業影響的行業及階層制定並推行相關輔助計劃;

(六)促使採取措施,使分配予職業安排、職業資訊及職業指引等活動的資源產生最大效益,並在該等領域內構思切合就業市場狀況的系統;

(七)促使在技術上跟進私人實體所進行的職業安排,使其與就業政策的目標相配合;

(八)與僱員、僱主及有關代表團體保持聯繫,以增進對勞動的社會環境、集體勞動關係的狀況,以及影響工作與就業條件的結構、科技或時局等因素的認識;

(九)對職業介紹所執照的申請作出分析,並就該等申請發表意見。

四、*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07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職業培訓廳

一、職業培訓廳的職權主要是促進與其他機構之間在職業培訓方面的技術合作及資訊交流,協調培訓課程及活動的發展方向及策略,因應勞動市場的需要,舉辦培訓課程及活動,並訂定職業技能證明的標準。

二、職業培訓廳下設:

(一)課程發展處;

(二)培訓執行處;

(三)技能鑒定處;

(四)行政輔助科。

三、課程發展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與其他機構及社會夥伴配合,推廣職業培訓及相關活動,確保職業培訓融入勞動市場;

(二)收集及處理有關職業培訓在數量及質量方面的發展趨勢的資料,並在有需要時就專門的職業培訓計劃作出建議;

(三)編製並更新職前及延續培訓大綱,以及與其相應的教學資源及設備計劃;

(四)跟進及評核開展的職業培訓計劃;

(五)就發展各種職業培訓的模式作出研究及建議。

四、培訓執行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促進在教學方法上的合作,並根據需要更新職業培訓,以優化培訓能力及推廣培訓員的培訓;

(二)草擬、建議及推廣與培訓工作有關的所有內部規章;

(三)對有關職業培訓的事項作出研究,構思教學方法並使之完善;

(四)對舉辦的培訓課程進行規劃及協調;

(五)確保處理參加勞工事務局舉辦培訓的學員的相關事務,並向其提供心理輔導。

五、技能鑒定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就不同行業的工作種類訂定相關的職業技能測試制度;

(二)聽取專業團體的意見,並按收集的資料編訂各行業的職業標準,以便發出職業技能證明;

(三)推廣職業技能證明制度,使其獲得廣泛的認受性。

六、行政輔助科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組織及管理職業培訓廳的檔案;

(二)負責職業培訓廳人力資源管理、一般文書處理、會計、財產及總務方面的行政工作。

第十一條

行政財政處

一、行政財政處的職權主要是負責管理勞工事務局的人力、財政及財產資源,並負責接待、總務及一般文書處理的事務。

二、行政財政處下設:

(一)人事科;

(二)財務科。

三、人事科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負責勞工事務局的接待工作及一般文書處理事務;

(二)負責有關人事管理的行政事務;

(三)組織個人檔案,並使之保持最新資料。

四、財務科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準備預算提案,負責以會計方式執行通過的預算,並編製勞工事務局的責任帳目;

(二)負責監督分配予勞工事務局的常設基金的管理及補足;

(三)負責總務事務,並負責有關取得資產與勞務的行政事務;

(四)負責管理勞工事務局的財產,以及關注其設施、車隊、通訊設備及通訊系統的保存、安全及保養;

(五)將勞工事務局徵收所得的收入、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轉交財政局。

第三章

人員

第十二條

制度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的法規,均適用於勞工事務局的人員。

第十三條

人員編制

勞工事務局的人員編制載於本行政法規的附表一,該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十四條

人員的轉入

一、勞工暨就業局的編制人員,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表一所核准的相應職位。

二、上款所指編制人員的轉入,是透過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而轉入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需辦理其他手續。

三、上款所指的名單,應載明有關人員的原職位及經本行政法規所設立的架構的職位。

四、以編制外的方式在勞工暨就業局提供服務的人員,在勞工事務局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五、為一切法律效力,按本條規定轉入的人員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入轉入後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六、本行政法規生效前所作的開考,繼續有效。

七、勞工暨就業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按本行政法規附表二轉入勞工事務局,並保持其定期委任直至為該委任所定期間終止為止,該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財政負擔

因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載於本財政年度勞工暨就業局預算的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以及財政局為此所動用的其他撥款承擔。

第十六條

標誌及名稱

一、以行政命令更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指附件九涉及勞工暨就業局的標誌部份。

二、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附件三涉及勞工暨就業局的名稱部份,更改為勞工事務局。

三、勞工事務局可繼續沿用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的勞工暨就業局的印件。

第十七條

勞工稽查章程

經九月十八日第60/89/M號法令核准的《勞工稽查章程》須於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修訂。

第十八條

部門名稱的提述

凡規範性文件、法律行為或其他性質的文件中對“勞工暨就業局”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均視為對“勞工事務局”的提述。

第十九條

廢止

廢止十一月九日第52/98/M號法令

第二十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表 一*

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5
處長 11
科長 4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58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3
技術員 5 技術員 15
傳譯及翻譯 文案 1
督察 督察 60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33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35

總數

228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2007號行政法規第34/2010號行政命令

表二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轉入

勞工暨就業局領導及主管官職 勞工事務局領導及主管官職
局長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研究暨組織廳廳長 研究及資訊廳廳長
勞工事務稽查廳廳長 勞動監察廳廳長
工作衛生暨安全廳廳長 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
就業廳廳長 就業廳廳長
職業培訓中心主管 職業培訓廳廳長
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行政財政處處長
研究處處長 研究處處長
組織暨資訊處處長 資訊處處長
勞動關係暨條件監督處處長 勞動保護處處長
訴訟處處長 勞資權益處處長
工作意外暨職業病預防處處長 推廣訓練處處長
技術研究暨職業健康處處長 預防危害處處長
就業暨職業關係促進處處長 就業拓展處處長
非本地勞動力處處長 外地僱員處處長
課程發展暨合作培訓處處長 課程發展處處長
職前暨延續培訓處處長 培訓執行處處長
人事、一般行政事務暨檔案科科長 人事科科長
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 財務科科長
行政輔助科科長(職業培訓中心) 行政輔助科科長(職業培訓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