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十三條及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一條a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保留一幅位於氹仔島兵房斜巷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之間的地塊,面積為169平方米,該幅土地已於物業登記局標示,屬編號第21298號土地的一部分,且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5857/200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E”標示。該地籍圖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
一、上條所述地塊歸併入第41/2000號行政法規保留的面積為42,018平方米的土地,該幅土地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編號為第21298 、第4745及第12048號。
二、鑑於上款的規定,第41/2000號行政法規保留的土地的總面積變更為42,187平方米,其周界及四至在附於本行政法規的地籍圖內列明。
第一條所述的地塊無償提供予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作軍事用途。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