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30/2004

刊登日期:

2004.7.26

版數:

1256

  • 第17/2004號行政法規
相關法規 :
  • 第17/2004號行政法規 - 禁止非法工作規章。
  •  
    相關類別 :
  • 勞工、就業及職業培訓 - 勞工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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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鑒於公佈於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的中文文本有不準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一、上述行政法規第五條,原文為︰“違反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

    應改為︰“違反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二、上述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原文為︰“勞工暨就業局負責對違法者提起訴訟……”

    應改為︰“勞工暨就業局負責對違法者提起程序……”。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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