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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勞工事務局的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的特徵及顏色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內,並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本行政命令於公佈後滿三十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式樣 |
色彩說明
A. 藍色(印刷專色Pantone 3115C)
B. 紅色(印刷專色Pantone 032C)
字樣之詳細說明
中文:以白色“粗明體”書寫“勞工事務局”。
葡文:以白色“Times”書寫“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para os Assuntos Labora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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