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200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0/2004

刊登日期:

2004.7.26

版數:

1251-1252

  • 核准勞工事務局的標誌
被廢止 :
  •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24/2004號行政法規 - 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21/2004號行政命令 - 核准勞工事務局的標誌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1/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勞工事務局的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的特徵及顏色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內,並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於公佈後滿三十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式樣

    色彩說明

    A. 藍色(印刷專色Pantone 3115C)

    B. 紅色(印刷專色Pantone 032C)

    字樣之詳細說明

    中文:以白色“粗明體”書寫“勞工事務局”。

    葡文:以白色“Times”書寫“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para os Assuntos Labora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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