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勞工事務局的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的特徵及顏色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內,並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於公佈後滿三十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式樣

色彩說明

A. 藍色(印刷專色Pantone 3115C)

B. 紅色(印刷專色Pantone 032C)

字樣之詳細說明

中文:以白色“粗明體”書寫“勞工事務局”。

葡文:以白色“Times”書寫“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para os Assuntos Laborais”。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