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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慧科訊業有限公司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訂立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42,610.80(澳門幣壹佰貳拾肆萬貳仟陸佰壹拾元捌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414,203.60 |
2005年 | $ 828,407.2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的經濟分類「02.03.08.00各項特別工作」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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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蒙古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蒙古國政府互免簽證協議生效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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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華士古達加馬花園下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是一個由華士古達加馬花園之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華士古達加馬多層停車場共設有284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171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113個。
三、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的出口及入口均設於東望洋街。
四、除獲土地工務運輸局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85公尺者;
(四) 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五、擬使用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六、於停車場收款處支付與泊車時間相應的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分鐘內把車輛駛離停車場。
七、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重新繳付費用。
八、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將需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24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一、透過普通票收取使用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的費用。
二、使用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3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5角。
三、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建議,以批示修改。
一、在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服務的人員,應穿著專有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
二、有關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制和存檔工作,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
三、有關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工作,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事宜,亦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一、自本規章開始生效起,許可以試驗形式對連續泊車時間相等或少於四十八小時者,暫停收取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之普通票收費。
二、應在上款所指的試驗期結束之前最少提前七日透過通告張貼在多層停車場內,並在兩份本地出版的報章上連續兩期刊登有關通知,其中一份報章須為中文,而另一份須為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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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 88/99/M 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鄧小平誕生一百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 1,8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1,80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 475,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四十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三十一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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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 88/99/M 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2004奧林匹克運動會」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 325,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325,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325,000枚 |
澳門幣三元五角 | 325,000枚 |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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