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7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4
刊登日期:
2004.7.12
版數:
1209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馬里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二零零四年七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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