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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4

刊登日期:

2004.7.12

版數:

1209

  •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一切所需權力,作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馬里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馬里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二零零四年七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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