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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日間學制的職業技術高中教育的電子技術課程之課程計劃。該課程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中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為了本批示的目的,電子技術課程的定義及指引總方針,按照下列專業輪廓訂定之:

作為電子技術員,學員於完成課程時,除了其他職能外,應有資格處理電腦及電子電路的維修工作,並且能確保電子設備與電子產品生產過程的質素,以及掌握初級電腦通訊及微處理器應用技術,以達到投身該項職業之目的。

三、為著投身職業生涯的目的,電子技術課程授予電子技術員證書;而為了繼續升學的目的,則授予等同於同等年期的高中教育課程的文憑。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高中電子技術課程

培訓領域 培訓內容 課時(小時) 合共
高一 (a) 高二 (a) 高三 (a)
社會文化 中國語言及文化 200 5  200 5     400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 80 2  80 2     160
個人及社會發展 40 1 40 1     80
數學 160 4 160 4     320
自然科學 160 4 160 4     320
體育 80 2 80 2     160

合共

720   720       1440
專業技術與實踐 專業英語 120 3 120 3     240
電腦基礎 120 3         120
微處理器及自動控制系統     120 3 80 2 200
電路原理及設計 80 2         80
通訊原理     80 2     80
電子學 80 2 80 2 80 2 240
軟件應用與設計 80 2 80 2     160
技術繪圖         80 2 80
工業組織及管理         80 2 80
合共 480   480   320   1280
總計 2400 320   2720
專業實習

實習一般在實際工作環境中進行。

按照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實習課得以模擬實踐及實際實踐的形式進行。

實習活動應與本課程的工作特徵相符

  880 880

總計

  1200 3600

 

專業能力考試

(a)屬指引性的每週時間表的課時,因要視乎有關課程的性質及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附件II的f)的規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