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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4

刊登日期:

2004.7.5

版數:

1191

  • 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相關法規 :
  • 第114/GM/89號批示 - 關於設立一名為法律現代化辦公室之計劃小組,簡稱為GML。
  • 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條文。
  • 第30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國際法事務辦公室進行,尤其是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兩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6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4

    刊登日期:

    2004.7.5

    版數:

    1191-1192

    • 許可訂立“編制網球學校及保齡球中心圖則及在承攬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工作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東西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編制網球學校及保齡球中心圖則及在承攬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東西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訂立「編制網球學校及保齡球中心圖則及在承攬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980,0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2,682,000.00
    2005年 $ 298,00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5、次項目7.020.154.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4

    刊登日期:

    2004.7.5

    版數:

    1192

    • 許可訂立“路?城生態保護一區和二區管理和保養服務”工作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生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生態保護一區和二區管理和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澳門生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生態保護一區和二區管理和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389,600.00(澳門幣肆佰叁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1,463,200.00
    2005年 $ 2,194,800.00
    2006年 $ 731,60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2、次項目 8.090.163.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6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4

    刊登日期:

    2004.7.5

    版數:

    1192-1193

    • 修訂第3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3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 嘉模護養院及黑沙環衛生中心工程 ”的執行合同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3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行文修改如下:

    一、 許可與成龍-新基業集團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嘉模護養院及黑沙環衛生中心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8,506,443.60(澳門幣捌仟捌佰伍拾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55,000,000.00
    2005年 $ 33,506,443.60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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