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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7/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為以下各錄取考試而設的特定計算公式,公式所得之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而公式中:

CF 指最後評核

PS 指心理技術測試之評分

IF 指個人評語之評分

(最近四次個人評語得分之平均分)

HA 學歷資格之評分

TP 在職位上停留時間之評分

CD 勳章之提升份額

LV 嘉獎之提升份額

二、在高級警員/高級消防員晉升課程的錄取考試中,適用以下公式:

   

 (4.4TPx0.79)+(2.7IFx0.81)+(HAx2.55)+(PSx0.91)

 
CF = ——————————————————————— +CD+LV
   

9.1

 

三、在副警長/副消防區長晉升課程的錄取考試中,適用以下公式:

   

 (TPx1.7)+(IFx3.2)+(HAx3.2)+(PSx1)

 
CF = ——————————————————————— +CD+LV
   

9.1

 

四、在警長/消防區長晉升課程的錄取考試中,適用以下公式:

   

 (TPx1.1)+(IFx2.5)+(HAx3.2)+(PSx1)

 
CF = ——————————————————————— +CD+LV
   

7.8

 

五、為著第一款所指的精確計算的效力,採用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六、如分數相同,則以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排行優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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