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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7/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4

刊登日期:

2004.5.24

版數:

1031

  • 核准在高級警員/高級消防員、警長/消防區長及副警長/副消防區長晉升課程的錄取考試中的特定計算公式
被廢止 :
  • 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核准為高級警員或高級消防員、副警長或副區長及警長或區長晉升課程的錄取考試而設的特定計算公式。
  •  
    相關法規 :
  • 第66/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第9/2004號行政法規 - 修改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規定 。
  •  
    相關類別 :
  • 保安部隊職程 - 治安警察局 - 消防局 - 保安部隊(整體)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17/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為以下各錄取考試而設的特定計算公式,公式所得之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而公式中:

    CF 指最後評核

    PS 指心理技術測試之評分

    IF 指個人評語之評分

    (最近四次個人評語得分之平均分)

    HA 學歷資格之評分

    TP 在職位上停留時間之評分

    CD 勳章之提升份額

    LV 嘉獎之提升份額

    二、在高級警員/高級消防員晉升課程的錄取考試中,適用以下公式:

       

     (4.4TPx0.79)+(2.7IFx0.81)+(HAx2.55)+(PSx0.91)

     
    CF = ——————————————————————— +CD+LV
       

    9.1

     

    三、在副警長/副消防區長晉升課程的錄取考試中,適用以下公式:

       

     (TPx1.7)+(IFx3.2)+(HAx3.2)+(PSx1)

     
    CF = ——————————————————————— +CD+LV
       

    9.1

     

    四、在警長/消防區長晉升課程的錄取考試中,適用以下公式:

       

     (TPx1.1)+(IFx2.5)+(HAx3.2)+(PSx1)

     
    CF = ——————————————————————— +CD+LV
       

    7.8

     

    五、為著第一款所指的精確計算的效力,採用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六、如分數相同,則以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排行優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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