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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5/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 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獲許可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幸運博彩經營地點設立四間兌換櫃台。

第二條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台進行以下交易:

( 一)買賣外地流通紙幣及硬幣;

(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上條所指活動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第四條

本行政命令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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